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监督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下属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三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做到合法、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1名信息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及时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调整、更新。
第六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主动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联系方式等。
2.政策法规:包括海洋与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以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决定等。
4.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活动、工作进展等。
5.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根据工作实际和公众需求,确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四)人事任免等属于市海洋与渔业局内部事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下列形式:
(一)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政务信息栏目。
(二)报刊、电视等媒体。
第九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公开内容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对能够当场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或者能够当地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地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