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长伟(2106231983XXXX0672):
2024年7月8日23时30分(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中国渔政21203执法船在N39°33.195′,E123°45.078′附近海域,查获当事人驾驶刷写船名为“辽庄渔51033”的木质涉渔船舶(已被本机关标识为丹海2024-2009号)利用流刺网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现场检查时该船未持有任何有效船舶证件,船上载有流刺网10块,无渔获物,未安装导航安全设备(北斗、AIS终端),当事人为该木质涉渔船舶所有人/现场负责人。
经查,当事人使用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业水域,违反了《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之规定。
2025年1月17日,本机关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港、渔业水域的,没收涉渔船舶、渔具和渔获物。”之规定,依法作出丹海(渔)罚〔2024〕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当事人所有的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木质涉渔船舶(编号丹海2024-2009号);没收流刺网10块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对丹海(渔)罚〔2024〕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丹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丹东市新城区农业大楼1003室
联系人:姚晓明 联系电话:0415-7121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