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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一则
发布日期:2025-02-11


渔业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一则

 

一、违法事实

2025年1月某日,中国渔政21205执法船在北纬38°46.234′,东经123°57.179′附近海域查获辽丹渔养25XXX渔船正在捕捞作业,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该船应当配备二级船长、助理船副、二级轮机长、助理管轮各一名。经现场检查,该船轮机长应持有二级轮机长证书仅持有助理管轮证书、船副应持有助理船副证书仅持有普通船员证书、管轮应持有助理管轮证书仅持有普通船员证书,三名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均不符合规定。

该船船舶经营人赵某国招用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船船长高某刚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对该船的实际经营人招用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对该船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该船还存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船舶经营人罚款8万元。

三、案例点评

按规定配备渔业职务船员,是渔业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的必备条件,一直以来都是海洋与渔业局的执法重点。本案中,当事渔船在出航期间,除船长之外,三名职务船员均不适任,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对船舶经营人、船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其违法行为整改到位,教育到位,能够进一步强化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产生震慑力度,对于行政机关强化安全监管职能具有重要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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