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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7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高吉宏(2106231971XXXX4914):

2024年11月13日16时00分,中国渔政21203执法船在N38°58.9343′,E123°52.4578′附近海域查获辽庄渔65487渔船,经现场检查,该船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为流刺网,实际使用拖网从事捕捞作业。当事人为辽庄渔65487渔船的实际经营人。

经查,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载明的作业类型进行捕捞,

违反了《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四)违反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配额规定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4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目:“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配额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5、58.8千瓦以上88.2千瓦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丹海(渔)罚2024〕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对丹海(渔)罚2024〕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丹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丹东市新城区农业大楼1003室

联系人:姚晓明    联系电话:0415-7121377


                        附件:丹海(渔)罚【2024】1548《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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