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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04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辛运明(身份证号:2106231986XXXX4759):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8日依法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丹海(渔)撤罚〔2024〕1号),对你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场所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单位已于2025114分别向你户籍地址:辽宁省东港市小甸子镇后团山子村前东组92号,现居住地:东港市新城街道单家井村4队邮寄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丹海(渔)撤罚〔2024〕1号)均因查无此人退签,上述执法文书已被邮局退回。2025228日执法人员到你现居住地:东港市新城街道单家井村4队,户籍地址辽宁省东港市小甸子镇后团山子村前东组92号实地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丹海(渔)撤罚〔2024〕1号)经与单家井村村民委员会了解,2021年至今,未发现你在单家井村4队居住,未排查到你相关信息。经与后团山子村民委员会了解,你身份证辽宁省东港市小甸子镇后团山子村前东组92号为你落户时填写,并未实际存在,且无直系亲属在后团山子村居住,因此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  

由于无法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丹海(渔)撤罚〔2024〕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丹海(渔)撤罚〔2024〕1号)予以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丹东市新城区农业大楼1003室

联系人:任福刚

联系电话:15842520891

附件:

丹海(渔)撤罚〔2024〕1号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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