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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0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辛运明(身份证号:2106231986XXXX4759):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丹海(告〔2021〕4014号)对你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单位已于2025121分别向你户籍地址:辽宁省东港市小甸子镇后团山子村前东组92号,现居住地:东港市新城街道单家井村4队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丹海(告〔2021〕4014号),均因查无此人退签,上述执法文书已被邮局退回。2025228日执法人员到你现居住地:东港市新城街道单家井村4队,户籍地址辽宁省东港市小甸子镇后团山子村前东组92号实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丹海(告〔2021〕4014号),经与单家井村村民委员会了解,2021年至今,未发现你在单家井村4队居住,未排查到你相关信息。经与后团山子村居民委员会了解,你身份证辽宁省东港市小甸子镇后团山子村前东组92号为你落户时填写,并未实际存在,且无直系亲属在后团山子村居住,因此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

由于无法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丹海(告〔2021〕401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丹海(告〔2021〕4014号)予以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丹东市新城区农业大楼1003室

联系人:任福刚

联系电话:15842520891

附件:

丹海(渔)告〔2021〕4014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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