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海2024-2012号”船的船舶所有人(本机关标识):
当事人使用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涉渔船舶进入渔业水域案,本机关依法对涉案船舶(深灰色、艇长13.1米,型宽2.9米,尾部装有4部雅马哈厂牌主机,每部为300马力)发布《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涉嫌涉渔“三无”船舶限期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告》,2025年1月13日公告期满,无人携带身份证件和船舶证件及其他有效权利证明资料前来本机关接受询问调查,未找到标识为“丹海2024-2012号”船的船舶所有人。
2025年2月20日,本机关依法对丹海(渔)告〔2024〕2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2025年3月12日,本机关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作出丹海(渔)罚〔2024〕2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当事人所有的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未刷写船名号、船籍港、玻璃钢质涉渔船舶(已被本机关标识为丹海2024-2012号,深灰色、艇长13.1米,型宽2.9米,尾部装有4部雅马哈厂牌主机,每部为300马力)。
现将丹海(渔)罚〔2024〕2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丹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丹东市新城区农业大楼1003室
联系人:姚晓明 联系电话:0415-3124399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