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
“中国渔政亮剑2025”丹东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5”)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领导,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负责督促落实,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管理科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执法职能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成立“亮剑2025”指挥部。指挥长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杜国平担任,副指挥长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杨清毅、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队长宋玮担任。成员包括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负责同志,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管理科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宋玮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亮剑2025”综合协调、指挥调度,组织海陆交叉、联合执法行动,与外省、市沟通协调,开展联合行动,做好信息汇总和分析研判,协调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对各县(市)区“亮剑2025”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亮剑2025”协调机制,参照市级成立相应的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工作,明确分工,压实责任,落实依港管船。加强陆地渔港码头管理,控制源头,做好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巡航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亮剑2025”顺利实施并落实到位。
二、行动任务
“亮剑2025”分为九个专项执法行动。
(一)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
行动方案见附件1。
(二)太平湾坝下鸭绿江流域和大洋河等淡水流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渔业法》相关规定,落实淡水流域禁渔期制度,推动淡水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内陆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2.行动时段。5月16日至7月31日。
3.行动重点。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广泛宣传太平湾坝下鸭绿江流域、大洋河等淡水水域禁渔制度,解读淡水水域禁渔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边境管理部门加强渔船以及人员在江河岸边活动和入江(河)行为的管理。以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单位建立休渔渔船台账,实施“定人联船”“定期点船”制度,运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实时掌握渔船动态。三是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多部门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作业行为,及时清理违法设置的迷魂阵网、地笼网等“绝户网”和违禁渔具。四是严打电鱼行为。在鱼类繁殖、涨水季节,严厉查处违法电鱼行为,对查获的电捕设备及涉案“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五是提升案件查办与交叉执法效能。强化地区间执法合作、案件查处,规范案件办理,提升执法效能。适时组织执法联动和联合交叉执法行动,对主要作业区域,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驻守检查。六是强化司法衔接与生态追偿。配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清查制售电鱼设备违法行为。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强化生态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失追偿。
(三)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斑海豹、江豚等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破坏斑海豹栖息地繁衍地等违法违规活动,规范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展示展演、救治救助行为。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强化水陆巡查巡护。加强海上、鸭绿江水上和渔港码头执法检查,严格检查水上航行、停泊、作业和进出渔港码头的渔船捕捞、买卖、运输斑海豹、江豚、两栖类、爬行类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二是严管繁育展演活动。加强对我市范围内展演场所的排查和检查,清查登记斑海豹、江豚、两栖类、爬行类等重点物种在养情况,并录入全国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检查中发现存在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情况,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加强鸭绿江鳗苗保护。强化日常巡查,加大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和源头查处力度,严打非法捕捞、收购、运输鸭绿江鳗苗等违法行为。四是规范经营利用行为。配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强化对水产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以斑海豹、两栖类、爬行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作为重点对象,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五是规范收容救助工作。提倡文明的收容救助水生野生动物行为,坚决遏制以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为名非法收购来源不明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要主动协调具有资质的救助单位,对受伤的水生野生动物开展接收救治、饲养驯化、适时放归等工作。六是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开展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认识,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参与宣传,强化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
(四)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渔具渔法专项行动
1.行动目标。严格落实《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和海关总署等五部门《“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疏打结合、系统治理,持续深入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严打涉渔“三无”船舶。深入开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海陆港坞”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涉渔“三无”船舶以及套牌、假牌、冒牌渔船,对排查和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以及套牌、假牌、冒牌渔船建立排查台账,集中编号,定点扣押并由属地政府依法组织认定。经认定属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予以取缔,对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公开集中拆解,充分发挥震慑作用。二是强化日常巡查。加大渔港码头、岸线、海上、修造船厂执法检查力度和范围,严禁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停靠、上坞维修、物资补给、货物装卸等服务,彻底挤压涉渔“三无”船舶生存空间,使涉渔“三无”船舶无人驾驶、无法出港、无处补给、无处销货、无厂建造。三是整治违规网具和电毒炸鱼。强化明查暗访,主动摸排违法制造、销售违规网具、电毒炸鱼工具等线索,移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处。对在禁渔区、禁渔期电毒炸鱼或使用禁用渔具等严重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规范渔船修造。按照《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严格执行报废渔船拆解规定,建立报废渔船拆解台账,确保应拆尽拆。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厂(点)监管执法,全面摸排,打击违法修造、无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警示震慑。组织开展涉渔“三无”船舶、违禁渔具集中公开销毁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五)履行港口国措施协定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目标。严格落实《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阻止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经由渔港进入国内市场,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渔业治理,确保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进港检查。会同相关执法单位对经批准入港的涉渔外国籍船舶进行抽检,重点核查船上渔获物种类、数量、来源,船舶相关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并将检查情况按规定报送省厅渔政管理处。二是建立健全机制。加强与交通运输、海关和移民管理等港口口岸管理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渔政执法人员进入商港抽检等工作合作机制。加强渔政执法人员能力培训,确保协定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六)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保障水产养殖质量安全为核心,规范养殖生产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水产养殖持证率和质量监测覆盖率。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开展投入品使用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反水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维护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良好秩序。定期巡查水产养殖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是否伪造、变造水产品生产记录,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是否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物,从源头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二是开展持证养殖生产监管执法。重点检查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超越养殖证规定的范围进行养殖生产;水产苗种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开展水产苗种生产。三是开展苗种检疫监管执法。重点对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进行检查,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进行相关处理。
(七)涉外渔业管理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目标。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保护渔民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无证入渔、买卖证件、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水域捕捞等行为,稳定周边海域渔业生产秩序,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2.行动时段。全年。
3.行动重点。一是强化联合执法。深化与海警、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协作,联合开展伏季休渔、涉外渔业管理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海上侵渔活动。二是强化北斗动态监管。各级北斗平台利用辽宁省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对作业渔船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重点关注“两线一区”(东经124度管控线,江海分界线,中朝自由航行区)水域船位动态,及时警告、召回违规渔船。三是联合开展鸭绿江整治行动。在鸭绿江边境水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巡逻管控,防止非法越线捕捞,维护界江渔业秩序。四是强化海上布控。各级渔政执法机构按照市边海防办的统一部署,加强重点海域布控巡查,增加登临检查频次,严查严处不按规定使用通导终端设备的违规行为,对有趋势进入敏感水域的渔船及时劝返、驱离,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水域,对查获的违规渔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罚。五是开展宣传普法。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点渔港渔村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微信、短视频和发放宣传单、张贴悬挂标语条幅等方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通报海上侵渔作业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让渔民从思想上认识到“越线”捕捞的危害性。
(八)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目标。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隐患为主线,着力做好隐患排查、执法检查、驻港监管、警示教育等重点工作,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执法,确保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行动时段。全年。
3.主要任务。一是整治渔业船员违规上岗作业行为。通过海上、陆地排查的方式,严查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员无证上岗、人证不符、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整治渔船违规行为。联合公安、海警等部门严肃查处渔船脱检脱管和船舶不适航等违法违规行为;一要严厉打击渔船“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和渔船非法加装改装航行作业行为;二要严厉打击违规改变场所、消防救生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及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备;三要严厉打击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或AIS等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深入开展执法进舱行动。以转港渔船、载员10人及以上渔船和养殖、作业渔船为重点,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交叉排查和集中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四张清单”(渔船安全任务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验收清单),实行“符合一项、销号一项”跟踪整改机制,确保隐患整改100%。四是扎实做好“商渔共治2025”。继续深化实化和海事部门的联合宣教,创新宣教活动形式,开展典型事故警示警醒、防碰撞专题培训和商渔船船长“面对面”活动。强化商渔船联合执法,加大对商渔船密集区、事故多发水域巡查力度,开展不规范使用“网位仪AIS”专项治理行动,坚决遏制重大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五是突出转港异地渔船监管。市内转港异地渔船除按船籍港要求严格管理外,停靠港也要将其纳入本地渔船范畴严加监管;我市转港外市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按要求每60日逐船检查并填写《渔船安全执法检查清单》,发现隐患渔船坚决予以停航整顿,并主动协调停靠港所在地协助管控;外市转港我市渔船,由停靠港所在地向外市船籍港监管部门逐船发确认函,逐船核对手续、确认真伪、存档备查,并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六是落实三级包保责任制。按照《丹东市渔业船舶“三级”包保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县、乡(镇)、村“三级”包保责任制,签订责任状,确保每艘渔船必有包保责任人。包保责任人要严格落实渔船“登船行动”和渔船出海安检报备制度(包括在我市渔港码头停靠的异地渔船)。港点专班、渔业执法人员和包保责任人一律登船严格检查渔船18项和25项安检事项,填写《登船工作日记》和“四个清单”(即对渔船的安全生产清单、存在问题隐患清单、隐患整改清单、隐患整改验收清单),对不符合规定的禁止出海,跟踪整改,把好渔船安全生产第一关。休渔期间发现私自离港未经批准出海渔船,包保责任人立即召回,依法依规处理。七是强化北斗动态监管。三级北斗平台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时时掌握渔船动态,发现越线报警、安全报警、北斗信息异常报警或未经批准出海渔船,立即组织渔业执法力量,必要时协调海警执法力量,及时核实处置,严厉依法依规打击。八是扎实开展渔民安全警示教育。针对渔船民违法行为,在执法检查和执法办案过程中,进行面对面嘱教,积极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以案普法活动,提高渔船民安全守法意识,及时发布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强化警示效果;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深入渔港、渔村、渔船,通过面对面宣教、签订承诺书、张贴通告等方式,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安全常识、自救与互救技能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舆论环境。九是落实清单化管理,严格执行“一船一清单”“一港一清单”及准航制度,严禁隐患渔船离港。
(九)海域使用管理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目标。实施贝类苗种投放报备制度,加强贝类苗种投放监管,强化海上巡航执法检查,对未取得《贝类苗种投放报备表》的苗种投放渔船禁止离港,从源头杜绝非法占海养殖行为发生。
2.行动时段。全年。
3.主要任务。一是加强贝类苗种投放管理。实行贝类苗种投放报备管理制度,丹东地区从事底播贝类养殖的企业和个人,须同时持有《海域使用证》与《养殖证》,分别到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或振兴区海洋与渔业局填写《贝类苗种投放报备表》(附件5),准确填写苗种投放的海域位置(精确经纬度坐标)、渔港码头名称、出港时间及苗种数量等信息。《贝类苗种投放报备表》单次有效,每次报备仅限当次投放使用,不得重复使用。渔港码头对未取得贝类苗种投放报备表的苗种投放船只禁止离港,从源头杜绝非法占海养殖行为发生。二是加强贝类苗种投放过程技术监管。取得《贝类苗种投放报备表》的投苗渔船在离港到投苗生产过程中,必须全过程开启北斗系统。批准地北斗平台实时监控航行轨迹,如发现投苗渔船关闭北斗或不按报备海域投放,及时推送海上执法船扣港调查核实。三是加强海上巡航执法检查。海上执法船利用“北斗+雷达+AIS”比对,对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进行登船检查,对违规投放苗种渔船取消投苗资格,对未报备、虚假报备或超范围投放行为以及未取得海域使用证和养殖证的非法占用海域养殖行为,责令停止作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除上述九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单位要按照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立足职能,统筹抓好以下监管执法工作:一是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严厉打击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二是加强远洋渔业船员教育培训。积极组织远洋渔业船员、远洋渔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国际渔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涉外知识教育培训。三是提高外来物种防治水平。严防外来涉水物种危害我市水域生态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工作质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分解行动内容,确保各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 县(市)区“中国渔政亮剑2025”行动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附件2)报“亮剑2025”指挥部办公室。
(二)深化部门合作,完善协作机制。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网信、外事、工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督管理、海警、海事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实施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构建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坚决移交,严厉查处。
(三)强化执法保障,提升工作质效。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争取执法装备建设、执法人员待遇等方面的支持,并将装备运维保障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开展渔政执法能力提升活动,增强一线执法人员实务技能。加强渔船智能监管、行政执法服务等系统使用培训,提高执法工作质效。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视情予以表扬奖励。
(四)深入普法教育,加强宣传引导。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渔船管理改革等新制度、新形势、新要求,针对性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公开,强化警示作用。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渠道,设立奖励标准,加强社会监督。
按照要求定期报送执法数据调度汇总表和阶段工作总结,具体时间为每月1日前报送《“中国渔政亮剑2025”力量投入调度汇总表》(附件3-1)《“中国渔政亮剑2025”检查事项调度汇总表》(附件3-2)《“中国渔政亮剑2025”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附件3-3),9月1日前报送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亮剑2025”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 周 磊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 曲振东
联系电话:13352160906、17609880409 传真:3128929
附件:1.2025年丹东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 县(市)区“中国渔政亮剑2025”行动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3.“中国渔政亮剑2025”数据调度汇总表(3-1至3-3)
4.异地休渔渔船共管协议(模板)
5.贝类苗种投放报备表
6.2025年丹东市伏季休渔系列表格(6-1至6-12)
附件1
2025年丹东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时间安排
(一)海洋渔船。2025年5月1日12时前,除钓具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一种作业方式)以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一律回船籍港休渔。
(二)内陆(河)渔船。2025年5月16日至7月31日,太平湾坝下鸭绿江流域和大洋河等淡水流域内陆(河)渔船依规定回港休渔。
(三)全市定置作业一律同步参加海洋伏季休渔。
2025年9月1日12时前,所有在船籍港或指定渔港休渔的渔船,未经批准不得离港。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
一是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以县级为单位),严格执行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验、船网分离等管理措施,确保应休尽休。5月3日前,将《2025年丹东市伏季休渔渔船情况统计表(本地)》(附件6-1)、《2025年丹东市伏季休渔渔船停泊情况汇总表》(附件6-8)、《2025年丹东市伏季休渔渔船分时统计表》(附件6-9)、《2025年丹东市伏季休渔期间渔港、人工码头、自然停泊点统计表》(附件6-10)报“亮剑2025”丹东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是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驻港监管力量,加强渔港码头的日常监管,将休渔渔船名单在渔港码头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渔港码头、修造船厂停泊的渔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核实查验备案;并督促渔港所有人或经营人积极配合执法机构相关工作,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给养、停泊等服务。
三是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携带网具离港。因避风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提前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驻港监管机构报告,由其进行统一安排。
(二)严格执行渔船审批管理
1. 规范异地坞修渔船审批。我市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市内跨县(市)区由渔船包保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确需省内跨市和省外坞修的渔船,应提供坞修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函,由渔船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建档立册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备案,坞修结束后属地要立即召回船籍港休渔(附件6-2《2025年丹东市伏季休渔期间省内、省外异地坞修渔船统计表》)。
2.加强本市跨县(市)区休渔渔船管理。对本辖区渔船在我市其他辖区停泊的休渔渔船,由停靠港包保乡镇(街道)负责监管,包保责任人要主动与停靠港包保乡镇(街道)联系,定期核查休渔渔船船位情况,停靠港包保乡镇(街道)发现私自离港行为,渔船停靠港包保乡镇(街道)立即通知包保责任人进行召回,确保休渔渔船有人管,责任有人负。
3.加强我市渔船在省内跨市休渔管理。由船籍港所在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停靠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共管协议》(附件6-3《2025年丹东市伏季休渔期间省内异地休渔渔船统计表》)。
4.加强我市渔船在省外休渔管理。经省农业农村厅与停靠地协商同意我市渔船在外省休渔后,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停靠港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共管协议》,并派专人赴停靠地协助管理(附件6-4《2025年丹东市伏季休渔期间省外异地休渔渔船统计表》)。
5.加强在我市休渔的外市籍渔船管理。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同意在我市休渔的外省籍渔船,要与船籍港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共管协议》,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派专人到我市停靠地协助管理。省内外市籍渔船在我市休渔的,要与船籍港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共管协议》,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派专人到我市停靠地协助管理(附件6-5《2025年丹东市伏季休渔期间省内外市、外省在我市休渔渔船统计表》)。
6. 加强特殊作业渔船管理。伏季休渔期间,对确需出海作业渔船实行严格审批,并建立台账管理制度。特殊专项品种捕捞渔船、执行渔业资源调查项目、清理沿海工矿企业取排水口等作业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初审,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报省厅审批(伏休期间省厅每月审批一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特殊作业渔船建立台账,并将审批情况及时在渔港显要位置张贴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附件6-6《2025年丹东市海洋伏休期间特殊作业渔船审批情况汇总表》)。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3日前报送(附件6-2至6-6)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三)落实养殖贝类生产渔船管理制度
一是东港市、振兴区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内从事自繁自养贝类生产的渔船,由东港市和振兴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养殖贝类生产渔船管理办法》,负责对作业渔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放养殖贝类生产许可证和贝类生产标志。港点专班、渔业执法工作站、渔业执法机构依据批准的养殖贝类生产证明,按《2022年丹东市渔业船舶出海报备暂行办法(试行)》规定,严格审查渔船出海报备18项规定,严格落实“四个严格”(①严格审核渔船证件情况;②严格检查渔船北斗、AIS等船用通导设备配备情况;③严格审查船员参保情况;④严格核查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情况)。各单位要严格核定贝类生产渔船数量,伏休前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省厅审批(伏季休渔期间省厅每月审批一次)。经审批的作业渔船名单由受理单位在渔港码头显要位置张贴公示,并将作业渔船名单与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和海警局共享备案。已批准的贝类生产渔船应指定渔港码头停靠、卸货,渔船信息在停靠及卸货渔港码头等显要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伏季休渔期间,贝类生产渔船确需出海作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批、建立台账、备案管理。贝类生产的审批要遵循科学、可控、安全原则,最大程度压减审批渔船数量和上货渔港码头数量。
二是贝类生产渔船作业范围限定在确权海域,不得超出确权海域作业。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通过海陆港联合执法等检查方式,对伏休期间从事生产作业渔船相关证件(包括贝类采捕证)、批准作业区域、作业时间、安全救生、消防等设备设施配备、船用终端设备配备及使用、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执行、船员保险、船名刷写、焊接、船名牌安装、非法加装改装贝类采捕设备等情况强化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禁止离港,已经离港的,责令返回指定渔港码头调查,同时取消贝类生产资格。若贝类生产渔船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责令立即回港接受调查,取消贝类生产作业资格,并不再批准该船从事贝类生产作业。
三是批准的贝类生产渔船不得超风级危险作业,灾害性天气应采取避风避浪避险措施,确保不发生超出核准作业区域、超航区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滩主所有或雇佣从事贝类生产的渔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海域贝类生产资格。
(四)加强执法监管
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联合海警执法机构聚焦重点海域、重要时段开展常态化执法巡航,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紧盯异地休渔渔船、大型冷冻船、私自变更作业方式渔船、法院扣押渔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监测调查船、养殖船(含贝类生产渔船)、专项捕捞渔船、钓具渔船、休闲渔船、涉渔“三无”船舶、大马力快艇、属地批准生计渔船、工具船、禁用渔具及地笼网等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涉渔渔船违规出海、跨区越线作业和拆卸、屏蔽北斗导航设备及涂抹、遮盖船名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陆上检查,对辖区内渔港码头及水产品市场等场所,组织开展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和封港严查,确保执法行动无死角、全覆盖。
强化执法统筹和协同配合,加强跨本市跨辖区、跨水域联合执法,推动异地休渔渔船监管、违法渔船协查等联勤联动。深化部门间协作,加强与边海防、公安、海警、海事及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形成信息联通、执法联动、问题联处、案件联办的执法工作格局。
凡发现生计渔船违反属地出台的生计渔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市边海防办《关于印发<严厉打击涉海“三无”船舶的16项措施>的通知》(丹边委办〔2025〕5号)和《转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生计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各县(市)区要设立违规渔船扣押点,对各级渔业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并移交的违规渔船,实行统一扣押看管。违规渔船经陆地调查处理后,按照渔船包保责任人所对应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移交监管,对包保责任人不清的按照该船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对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移交监管,对实际经营人非本市的,按照违规行为查扣地对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五)落实包保责任制
严格落实三级包保责任制,签订责任状,确保每艘渔船必有包保责任人。对渔船管控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渔船的包保责任制,包保到渔船和人头。严格按照《丹东市渔业船舶“登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登船行动”。落实休渔渔船“定港、定位、定人”看管制度,在渔船停靠渔港码头公布休渔渔船名单,港点专班要每天核查休渔渔船停港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对渔船的动态管控,组织执法力量定期开展船位排查,发现违规离港渔船要立即处置,并通报有关部门,严防渔船违规离港。各渔港码头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将休渔渔船船名、船主船长联系电话、渔港码头监管责任人等信息在渔船停靠港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渔港监督执法人员负责加强对渔港及渔港水域内休渔渔船的监督,积极配合属地做好其它人工码头、自然停泊点的巡查工作。每月3日前,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上报《2025年丹东市伏季休渔渔船包保统计表》(附件6-7)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六)坚决落实智能监控管理制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科技手段实施科学管控,提高管理效率。落实北斗平台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充分利用我市渔船北斗平台、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等各项智能监管功能,全时、全域严密监控休渔渔船动向。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做到无缝衔接,发现的涉嫌违规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严禁私自拆卸船用终端设备,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准确上报船位。确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拆卸的,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属地纳入智能监管系统受控渔船“白名单”管理,渔港监督机构要对已拆卸的设备统一管理,属地要加强受控“白名单”渔船日常监管。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专项捕捞管理,严格落实专项捕捞渔船标识、船位动态监控、进出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渔获产量统计、执法船伴航执法等监管措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渔船,一律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对经批准进行确权海域养殖生产作业、科研考察等渔船,违反要求的一律取消作业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未经审批、拒不回船籍港休渔的渔船,一律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取消享受渔船更新改造、入渔等惠渔政策,核减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采取多种督办方式,必要时提级办理。
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特别是海上侵渔活动、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海警等部门依法处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明显涉嫌犯罪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海警执法机构提前介入。每月月底前各单位上报《2025年伏季休渔期间行政处罚渔船统计表》(附件6-11)和《2025年丹东市海洋伏休期间渔政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6-12)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八)设立伏季休渔投诉举报电话
各单位要执行“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的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投诉电话: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2173339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 3124399
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 7553577、6675555
振兴区海洋与渔业局 2788202
振安区农业农村局 2894077
元宝区农业农村局 2811382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3116638
宽甸县农业农村局 5980110
凤城市农业农村局 8123130
附件2:县(市)区“中国渔政亮剑2025”行动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