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
2025年3月21日至26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对我市开展一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发现了渔业行业2项问题隐患(见附件),为举一反三全面提升执法效能,整改同类渔船设备问题隐患,坚决守护好渔业安全防线,特制定《落实中央巡查发现突出问题隐患整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张海涛 于和平 联系电话:2173332
附件:《丹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发现突出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5年6月11日
落实中央巡查发现突出问题隐患整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发现的大平渔港“丹渔捕 1033 船”3个灭火器存在锈蚀严重、压力不足,无法正常使用,以及渔政等相关部门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为警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举一反三,从即日起至7月底,同步渔业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提升行动,开展船用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通过深入排查、彻底整改,消除各类船用设备安全隐患,强化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提升船用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二、执法效能提升加强
针对大平渔港“丹渔捕1033”船灭火器失效暴露出的监管问题,请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全面加强执法监管职责,并压实责任。对现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执法程序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执法监管清单;结合渔业生产实际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涵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流程规范等详细制度;开展法律知识、执法程序、执法规范专题培训。确保执法监管制度体系完善,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与责任意识提升,切实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三、船用设备排查整改
对“丹渔捕1033船”灭火器失效,无法正常使用所暴露出的船用设备问题隐患,举一反三,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整改。
(一)排查范围
对我市出海的海洋渔船的船用消防救生、航行通导设备等进行全面排查,其中对核载10人及以上的渔船重点检查。同时对渔港开展交叉检查,确保排查无死角。
(二)排查内容
1.消防设备
检查灭火器、灭火弹、消防栓、消防水带等消防设备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存在缺失、锈蚀、损坏、压力不足、过期等问题,放置位置是否便于取用并标识清晰。
整改措施:对于存在锈蚀严重、压力不足等问题的灭火器、灭火弹等消防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无法维修的必须全部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确保灭火器数量充足、性能完好。对渔港码头内的消防栓、消防水带等其他消防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整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渔船的船东、船长,渔港码头的经营人。
完成时限:2025年7月25日前。
2.救生设备
查看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等救生设备的配备数量、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标准,检查救生设备是否有损坏、老化、缺失等情况,是否在规定位置存放并标识清晰。
整改措施:对救生设备进行清点和检查,补充缺失的救生设备,更换损坏、老化的救生设备,确保救生设备数量和质量符合规定要求。规范救生设备的存放位置,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船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取用。
整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渔船的船东、船长,渔港码头的经营人。
完成时限:2025年7月25日前。
3.航行通导设备
检查北斗、雷达、AIS等导航仪器,甚高频对讲机、卫星电话等通信设备,信号灯等信号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进行全面检测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对存在故障的设备,及时联系设备供应商或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对船员进行设备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船员正确使用航行设备的能力,确保船员熟悉设备的各项功能。
整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渔船的船东、船长。
完成时限:2025年7月25日前。
4.电气等其他设备
检查渔船电气线路、油路等是否存在私搭乱接、老化,燃气灶软管等是否存在老化破损等安全隐患,是否存在使用劣质电褥子等问题隐患。
整改措施:对渔船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排查,更换老化、破损的电气线路,推广电线回路过载开关,确保电气线路和设备安全。对破损的油路、燃气灶软管等及时更换。同时加强对船员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用电意识。
整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渔船的船东、船长。
完成时限:2025年7月25日前。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1日前)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实现全员发动。
(二)排查整改阶段(7月25日前)
各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辖区内渔船船用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记录隐患的具体情况、所在渔船、发现时间等信息。针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督促渔船船东船长或者渔港经营人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完成渔船隐患排查整治“四个清单”闭环管理。
(三)复查验收阶段(2025年8月1日前)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要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整改合格的渔船进行销号处理;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渔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总结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经验,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要充分认识船用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做好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回头看”准备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要严格按照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协作配合
渔政、渔港监督、船舶检验等相关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
以此次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为契机,加强船用设备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请各单位熟悉掌握船用设备排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要根据市局的统一调度部署,随调随报,并于8月1日前,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报送至市局渔政管理科。
请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于6月11日前,按时报送整改工作报告(内容要包含执法监管整改进展情况)以及“丹渔捕1033”船整改情况,并于8月1日前,报送整改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