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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安全责任清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8-28

为进一步压实渔业船舶船东船长主体责任,确保渔业船舶生产作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近日研究制定了《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安全责任清单(试行)》。全文如下:

 

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安全责任清单(试行)

 

一、渔业船舶船东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船东(渔业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依照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人。

2.保障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

3.确保渔业船舶持有齐全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文件, 按规定配员,并确保船证、人证相符。

4.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防污染、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等设备,确保设备有效可用并及时更新。

5.定期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提高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

6.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不得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和作业类型,按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

7.实施编组生产,及时掌握渔业船舶动态。

8.不得指使、强令船长和船员违规违章、冒险作业。

9.实名投保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其他相关保险。

10.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

       向渔业渔政等部门报告,服从救助指挥,配合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工作。

二、渔业船舶船长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的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渔船每次出海前开展风险隐患自查,如实填写《渔船出海前安全隐患自查指导项目》并存档备查。

2.确保消防、救生、防污染、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等设备正常运行。

3.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

4.确保船员遵守值班制度,加强瞭望,正确显示号灯号型,严禁疲劳驾驶、无人值守。

5.正确配载渔获物和渔具,保持船舶稳性。

6.不得超员、超载、超航区航行、停泊、作业及非法载客。

7.及时关注并掌握气象信息,正确应对极端恶劣天气、海况、险情等突发事件。

8.组织开展日常训练、应急演练。

9.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以及人员死亡或失踪时,立即向船东以及渔业渔政等部门报告,尽力救助船舶和人员。

10.服从船籍港和靠泊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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