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振兴区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26〕317号),我局制定了《2026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6年7月13日
2026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规范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推进实施限额捕捞制度,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26〕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加强专项捕捞渔船管理,不断提升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2026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遴选专项捕捞渔船,强化渔船标识管理,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完善科学观察员制度,建立渔船船位动态监管机制,加强专项捕捞渔船监管和幼鱼资源保护,执行最小网目尺寸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限额捕捞制度,维护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建立专项捕捞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障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结合“中国渔政亮剑2026”丹东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成立2026年丹东市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即“中国渔政亮剑2026”丹东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成员单位(仅东港市、振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
(二)职责分工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审批、印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监督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振兴区农业农村局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及专项捕捞实施情况,确保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专项捕捞作业海域巡航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按照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部署,对作业海域进行巡航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对作业区域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和跟踪监测,配合开展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成果检验。
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振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作业渔船筛选、捕捞配额分配及配额预警;按照审批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负责渔船标识、渔捞日志、网目尺寸、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作业渔船管理的监督管理;负责作业渔船进出渔港报告,适时派遣观察员监督渔船专项捕捞,监控作业渔船船位信息、渔获物统计等相关工作。
三、作业渔船申报条件
所有渔船必须为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管理、证书证件齐全有效、船证相符、2025年无行政处罚记录、公示无异议、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已完成整改、2025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险情的渔船。优先选择组织化程度高的渔船,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生产作业:
(一)所有作业渔船必须携带《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作业渔船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区域作业,在定点上岸港口(大连湾渔港)卸货。
(三)专项捕捞作业渔船应配备醒目、易识别的标识,并注明“2026年伏季休渔专项捕捞”字样,专项标识应悬挂于作业渔船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和执法检查,标识样式由县区自行确定。作业渔船应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AIS等安全通导设备,并保持全天开启,每天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备专项捕捞情况,配额完成或许可作业时间结束后必须回港继续休渔。
(四)严禁专项捕捞作业渔船违反规定的作业海域和作业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限额捕捞、渔船作业类型和网目尺寸管理要求,携带网具不得超过规定数量,随时配合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五)作业渔船必须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渔捞日志填报制度、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等管理及信息采集、统计等相关工作。
(六)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立即终止该渔船专项捕捞资格,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七)申报受理期由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振兴区农业农村局确定。
(八)所有参加鱿鱼专项捕捞的渔船必须按照渔业部门指定的渔港码头停靠,主动接受25项安全执法检查,未在指定渔港码头停靠的渔船不予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报备离港。
四、开捕时间作业范围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公布鱿鱼开捕时间和作业范围执行,具体时间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
五、作业渔船及捕捞限额分配
为积极推进我市渔船“木改钢”工作,引导渔船民更新改造为资源友好型渔船,优先选择刺网、围网作业类型吨位大、功率大、安全性能高的渔船做为实验船。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各县(市)区申报情况,将鱿鱼专项捕捞作业渔船及捕捞限额分配至东港市和振兴区,东港市分配捕捞渔船29艘(拖网渔船28艘,刺网渔船1艘),振兴区分配围网作业1艘,全市捕捞限额3000吨。同时,分配东港市为鱿鱼专项捕捞提供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5艘。
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不超过2900吨)、振兴区农业农村局(不超过100吨)要结合作业渔船捕捞及渔获物装载能力等综合情况,制定各档渔船单船配额标准,按照单船配额标准,将捕捞限额分配至作业渔船,并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标明,直至年度捕捞限额全部分配完毕。
六、管理措施
(一)专项捕捞许可申请、审批。符合申报条件的渔船,依法向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振兴区农业农村局申请,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振兴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报市海洋与渔业局,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对申报渔船2025年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核,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核准后印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振兴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工作。
(二)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所有渔船在捕捞期间每航次须向属地渔业主管局报告,经检查符合作业条件,方可出海作业。对不满足作业条件,特别是存在《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渔船,坚决不得离港。
(三)渔获物定点上岸。一是渔获物日报告。作业渔船如实在渔捞日志上记载渔获物捕捞量及交易情况,并通过“渔港通APP”每日报送。渔捞日志填报的船位信息要与北斗船载终端设备航迹一致,并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二是渔获物统计。定点上岸港口配备不少于2名驻港监管人员,负责统计定点上岸港口卸货、渔获物交易、捕捞日志填报、通过“渔港通APP”核查渔获物捕捞量、配额管理等相关情况。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振兴区农业农村局每日汇总定点上岸港口渔船专项捕捞情况,登陆“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完成专项捕捞情况上报。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每日对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振兴区农业农村局上报情况进行审核。
(四)科学观察员和执法船伴航执法。东港市、振兴区要结合实际,建立科学观察员制度,适时派遣观察员随船出海。同时,安排渔政执法船伴航执法,开展登临检查,重点检查渔获物幼鱼比例、兼捕渔获物、最小网目尺寸、渔捞日志、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使用等相关情况,切实加强专项捕捞监督。
(五)配额完成预警。在配额接近完成时,由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振兴区农业农村局对渔船发出预警,待配额完成后,指令渔船退出作业水域,待所有作业渔船配额完成,关闭作业水域。
(六)惩戒机制。凡发生瞒报产量、违规销售渔获物等行为的,扣减该船年度配额,已超出当年配额的,扣减县区下一年度配额,并立即取消该船作业资格。鼓励渔船之间相互监督,违规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被举报渔船扣减的配额转调给举报渔船。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东港市、振兴区要充分认识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认真做好工作筹划和部署安排,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完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时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同时,进一步加强专项捕捞渔船安全监管,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遏制各类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广泛宣传教育。为增进渔民对专项捕捞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开捕前,要深入宣传专项捕捞的意义,明确专项捕捞相关要求,特别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中规定:“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2022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确保各项管控措施有效落实。
(三)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规范化专项捕捞管理机制,专项捕捞渔船要逐船建立台账,结合实际,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专项捕捞情况统计、登记,提高工作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统计数据精准、情况详实,为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发放工作提供依据。对违反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相关规定的渔船,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立即取消作业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捕捞许可证。对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不力,行政许可审批把关不严,导致违法违规活动频发、集体违捕,特别是造成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市局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专项捕捞结束后5日内,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振兴区农业农村局将专项捕捞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人:张海涛,姚新禄 电话/传真:2173339
农业农村部关于2026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