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26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02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财政局,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发展服务中心: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2026〕214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丹东市财政局结合全市渔业发展实际,制定了《2026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6年8月7日


2026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效益,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2026〕214号)和《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辽财指农〔2026〕2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对标《辽宁省“十五五”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和《辽宁省乡村振兴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任务安排,围绕国家和省“十五五”渔业发展管理要求,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领,牢固树立大食物观,实施渔业资源养护,统筹推进渔业发展和本质安全提升,提高渔业装备水平,保障水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推动全市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和要求

(一)渔业本质安全水平建设

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支持各县(市)区,按照《辽宁省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工作专班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海渔改专班〔2025〕1号)和《丹东市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工作专班关于印发丹东市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和减船转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丹海渔改专班〔2025〕1号)规定的补助要求,实施渔船更新改造(木改钢)和减船转产工作。申请更新改造补助的渔船,海洋捕捞渔船应当于2025年1月1日(含)后,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开工建造,并于2025年12月31日(含)前,建造完工并依法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所有人应在渔船建造完工后,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凭上述所有证书证件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申请减船转产补助的渔船,海洋捕捞渔船应当于2025年1月1日(含)后,依法办理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手续(灭失渔船办理渔业船舶灭失手续),并于2025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船舶所有人凭上述全部证明材料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补助渔船和船舶所有人基本信息、补助金额等,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依申请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二)渔业产业发展

1.落实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支持东港市、振兴区,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渔〔2022〕35号)要求,做好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继续做好2025年以前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确保国家惠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国家、省如对补贴政策进行调整,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2.水产养殖污染防控与质量安全监管。一是支持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检测费不超过600元/个样品标准,完成全地区海水养殖尾水检测825批次以上。二是支持东港市、宽甸县、振兴区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农业农村部2批次/千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要求,按照检测费不超过2300元/批次标准,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东港市859批次、宽甸县101批次、振兴区73批次、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210批次)。三是支持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产养殖滥用药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生产技术和规范用药指导、重点养殖品种病原筛查、病害监测预警及防控技术研究。四是支持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开展新技术、新模式研发推广及水产良种繁育。

(三)渔业高质量发展

1.支持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产业发展、宣传推广和教育、督导检查,落实国家渔业渔政相关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2.支持丹东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完善渔业行政执法硬件设施,保障执法工作有序运转,提升渔业安全监管、海洋伏季休渔、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等执法工作质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渔业发展补助政策涉及渔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行政主管局)、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贯彻好、实施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确保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渔区社会稳定。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主体要各司其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职责明确、运作规范、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全程监管、责任可究的管理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县级渔业行政主管、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本方案要求确定的项目资金额度、绩效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实施内容、资金使用重点、预期效果、监管措施等要点,细化编制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用对、用足、用好财政支农资金,确保惠渔政策落到实处。有关县(市)区在确保完成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统筹调剂使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各方向补助资金(不包括渔船减船转产项目资金),用于渔业发展,促进产业发展。

(三)强化资金执行。各县(市)区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资金要求,确保资金用于支持渔业发展,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密切合作,对直接补贴及已完成实施且符合资金兑付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履行相关程序、足额兑付资金;对存在挤占挪用、迟拨滞拨、以拨代支财政资金的项目,要组织排查历史欠账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贪污侵占财政资金等违法情况,要及时向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以上项目原则上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相关资金应同时支付完毕(项目质保金等特殊情况除外)。

(四)加强绩效约束。各县(市)区渔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做好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数据填报,确保数据更新及时、信息准确,平台数据将作为省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调度项目实施情况的重要依据。要提高认识,切实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自评、第三方绩效评价、项目实施绩效核查等工作,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状态,相关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安排项目任务和预算资金的重要因素。

(五)扩大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提高对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使政策深入渔民队伍,为渔业发展补助政策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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